如江南东路,漕司置于建康府,宪司置于饶州,仓司置于池州,理宗时,救恤灾伤放税,真德秀即建议,将江南东路的州县分成若干小区,“建康府、太平州、广德军常(当)责之安抚转运司,宁国府、池徽州当责之提举司,饶信州、南康军当责之提刑司”。

    由于一路的军政机构分散在数州,因此,有重大议案,就须诸司至1地会议。

    如河东路提刑司在太原,哲宗时,毕仲游在与友人的书信中说:“比缘岁事,出至旁近郡,欲归而得漕台公移,会议役法,因径到上党,论有不决者,少为淹留。及归太原,始得所赐教翰。”

    因此,宋代的路级政区与政府实际上是复式合议制的高层政区与政权机构。

    与前此历朝单式一长制高层政区与政权机构迥异,是有宋一代在我国地方行政制度建设上的创新与贡献。

    所以宋朝是以转运司为主体的地方行政体制。

    因为宋代路级诸司之中,以一路首州知州兼任的帅司地位最为尊崇。

    转运司次之,提点刑狱、提举常平又次之。

    宋朝官职有职、官、差遣之别。

    由于差遣为治内外之事的实职,故时人“以差遣要剧为贵途”。

    至于唐代以来的职事官,宋时已蜕变为寄禄官、阶官,仅“以寓禄秩、叙位著”,故不为时人所重。因此,衡量路级诸司的地位,当以差遣高低为别。

    宋朝差遣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,大抵已有条贯。

    仁宗嘉祐时(1056年-1063年),司马光所上《十二等分职任差遣札子》,基本上反映了当时实际运作的情况。

    他是这样划分的:“宰相第一,两府第二,两制以上第三,三司副使、知杂御史第四,三司判官、转运使第五,提点刑狱第六,知州第七,通判第八,知县第九,幕职第十,令录第十一,判司簿尉第十二。”

    “其余文武职任差遣,并以此比类为十二等。若上等有阙,则于次等之中择才以补之。”

    十二等差遣又可分为两个层次。

    其中,知州军以下为常调差遣,而提点刑狱以上则为出常调差遣。

    因此,转运使资序要比提点刑狱高。至于后出的提举常平则在提点刑狱之下,约与知州相当。

    但是,北宋一路首州知州则不然,多由朝廷侍从乃至退位宰执等重臣充任。

    对于帅臣的资序,范祖禹说得很清楚,他说:“将帅之选,多出于监司。”

    “先自远路,渐擢至京东西、淮南,其资望最深、绩效尤著者,乃擢任陕西、河东、河北三路及成都路,自三路及成都召为三司副使。”

    “其未可辍者,或与理副使资序,自副使出为都转运使。夫自初为监司至三路及三司副使者,其人年劳已深,资历已多,缘边山川、道路、甲兵、钱谷,皆所谙知,故帅臣有阙,可备任使。”

    正因为如此,故宋人常目帅臣为藩镇,必须加以防范。